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和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管理、先批后支、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主要任务:合理提出经费使用预算、编制财务报告,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反映财务状况,把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正确使用落实到实处。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基金会在办公室内设相对独立的财务部门,聘用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可用兼职)、出纳人员。会计、出纳离职时,需办清详细交接手续,不得中断相应工作。


第三章 基金核算


    第六条 基金的基本来源:政府资助或拨款;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和投资收益。

    第七条 基金的用途:《章程》和业务范围规定的各项业务;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公益活动;为保障基金会开展工作所需的行政办公、人员工资、福利、工作保障等。

    第八条 以基金会名义开设人民币(外币)账户,设置日记账,独立核算,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的财产,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非现金资产,应按相关规定确定入账价值,登记入账,并明确保管责任,严格出入库,确保账实相符。

    对限定性捐赠收入、支出的现金资产、非现金财产,按所捐项目设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对于年度预算决算、重大筹资投资活动、重大公益项目大额财务支出,都要坚持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一切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一)日常行政办公经费支出审批程序:1万元(含)以下的日常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分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初核签字后,报秘书长签批;1万元以上的日常开支,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分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初核,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签批。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性支出,依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由财务人员按月核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秘书长签字发放。

    (二)公益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公益项目支出,实行年度预算制,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年度预算支出,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初核后,报秘书长签批;预算外的项目支出有合同(协议)约定的按照合同履行,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初核后,报秘书长审批;预算外的项目支出无合同(协议)约定的10万元(含)以内的支出,报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由理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核批。

    第十二条 建立年度会计账册,正确设定会计科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年度会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要求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财产或单价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均为固定资产。取得固定资产应及时验收入账,并建账登记,确定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增、减变动及时办理手续。年度终了前,进行全面盘点,对盘盈、盘亏的情况以书面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期限较长的办公用品及物资,取得后登记入账,由使用人员负责使用和保管。严格物品购进、领用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要依据法律、法规加强保护,转让使用权或所有权时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估价,避免权利受损。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出纳人员根据取得的原始票证填制收、付款凭证,经会计审核、按照审批权限签字批准后办理款项收、付。特殊情况不能取得正式发票时需经办人写明情况,两人以上签字,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按不同币种分别设置日记账,逐笔登记,日清月结。日常使用支票需报秘书长批准,签发的支票、汇票只用于经费的往来结算。经办人必须在票根上签字。严禁将支票、银行账户转借其他单位使用。定期存款到期转存(理财)需报理事长批准,严禁风险性理财投资。

    第十八条 因公务需要暂借款项时,秘书长审批后付款,并于公务完成后七天内报销或还款,不得拖欠。

    第十九条 往来款项:由业务往来形成的债权、债务要做到及时催收、清。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数额不大的款项,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组织有关人员核实,报秘书长批准,财务予与核销;数额较大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时由理事长批准,财务据此执行。年终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工资、补贴为下发薪,于月度终了后五日内发放。按照《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标准及办法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作人员表现和贡献,建立正常工资调整机制,部门主任以下人员工资调整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副秘书长工资调整及工作人员各类补贴调整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办公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交通费、通讯费、报刊图书资料费及其他杂费支出等,实报实销。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参照市司法局机关标准,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业务活动经费:凡用于开展筹资活动和公益项目管理、活动的项目人员工资报酬、交通费、会议费、宣传品制作费、房屋租赁费以及其他杂费等,都应作为筹资和项目成本,纳入业务活动经费。


第六章 财务凭证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种财务凭证都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提出意见直至拒绝报销。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要求,设立一级会计科目,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账册、凭单、报表要妥善保管。财务人员变更,财务档案一并移交。财务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每月向秘书长提交财务报表,每季度向理事长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每一会计年度向理事会及分管局领导提交年度财务情况报告。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贯穿于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所有财务活动的各个处理环节,均应当有规范的文字记载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审计、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人对所捐赠的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基金会对所实施的公益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八章 印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支票、发票指定专人管理,分别存放。按照会计(主管)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保管法人名章、支票、发票,各行其责,严禁同一人管理所有印章和票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所犯错误的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济处罚、解聘、组织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2018年8月16日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作废,解释权属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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