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法律援助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设立的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项目或其他机构、企业和个人开展或委托的公益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行使专项基金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  设立条件:有资金来源,能够长期支持或资助某项公益项目,且该项目已在基金会立项并获得批准。

  第五条  设立流程

  (一)申请提交专项基金方案。专项基金方案应包括:设立背景,宗旨及任务,合作及执行机构,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使用及管理等内容;

  (二)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将相关材料汇总后进行论证审批;

  (三)对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

  第六条  基金的名称

  基金的名称应与所支持的公益项目相匹配,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法律法规禁止性字样。

  第七条  起始资金

  专项基金起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签订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及第一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捐赠资金进入本基金会账户后,基金会签发专项基金正式成立文件,方可开展项目运作。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设立约定的范围内支出,其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与捐赠人另行商定。

  第九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设立该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该专项基金实施管理办法。经本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业务活动和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工作由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发起人、基金会、主要捐赠方派员和有关专家5—7人组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发起人、基金会和主要捐赠方协商指派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该专项基金的公益项目与活动。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专项基金的工作范围,研究决定该专项基金开展项目与活动的工作规划和计划,并对专项基金募捐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该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工作;

  (二)制定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本专项基金工作;

  (三)编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并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工作;

  (四)研究决定专项基金具体工作事项,包括对年度工作计划的调整和计划外的工作事项;

  (五)编制上年度工作总结及经费财务决算;

  (六)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遵守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各专项基金业务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接受上级主管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九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二)自设立一年内未开展项目与活动的;

  (三)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内容,给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五)未按规定提交项目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由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本基金会研究同意后下发书面通知,设立专项。

基金捐赠方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准备完成有关终止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材料,经基金会审查同意后15日之内,办理撤销手续,该专项基金即行终止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用于其他公益项目与活动中。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6年7月6日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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