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维护捐赠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本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公开,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将本基金会的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微信平台、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介绍、负责人情况、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二)本基金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三)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检查情况;
(四)年度财务审计的基本情况;
(五)募集捐赠款物的信息;
(六)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和活动信息;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基金会相关信息公开应及时、准确,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尊重捐赠人及他人的权益或隐私,对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相关信息的意愿要予以尊重。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时间:
(一)本基金会基本信息和有关规章制度应在批准生效后及时公开;
(二)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检查情况、年度财务审计的基本情况应在登记部门审查通过后,及时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公开;
(三)开展公募活动的情况应在完成公募活动和组织实施项目中分阶段公开;
(四)募集捐赠款物信息,应在款物到帐三日内及时在本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公开;
(五)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内容、申请条件和申请、评审程序。并在评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评审结果;
(六)组织实施公益项目和活动的相关信息应在开展活动完成后及时公开,项目活动周期长的,分阶段公开;
第七条 除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意公开的相关信息外,社会公众向本基金会查询有关捐助方面的信息,本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条 对于公共信息出现对基金会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及时公开说明或澄清;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16年7月6日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